关于律师反击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浅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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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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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3:49
前言:在民事诉讼中,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后手段,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或者阻碍执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影响执行效率,破坏司法公信力。其中,较为常见的规避或者阻碍执行的手段有: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反击执行异议
1、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律师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的情形,如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受偿、拍卖措施违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措施违法、协助执行超出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其他合法权益受侵害等。如异议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规定,律师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针对异议裁定申请复议,或依据《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在自收到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提供相反证据驳斥异议理由:律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明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异议理由所述的情形。例如,提供证据证明执行标的未履行或属于被执行人。
3、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律师应当及时申请执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转移、隐匿、处分被执行财产,导致执行难以进行或无法进行。
二、反击案外人异议之诉
1、审查案外人身份是否成立:律师应当审查案外人是否符合《民诉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条件,如执行异议申请已被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如案外人身份不成立或不符合规定,律师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抗辩意见,请求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
2、提供相反证据驳斥案外人主张:律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证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其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3、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律师应当及时申请执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转移、隐匿、处分被执行财产。
三、反击第三人撤销之诉
1、审查第三人身份是否成立:律师应当审查第三人是否符合《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如对可供执行财产享有合法权益、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虚假或恶意交易行为、交易行为损害第三人权益、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虚假或恶意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如第三人身份不成立或不符合规定,律师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抗辩意见,请求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2、提供相反证据驳斥第三人主张:律师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法律规定、公证书、交易合同等,证明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或第三人权益未受损害。
3、申请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流失:律师应当及时申请执行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转移、隐匿、处分被执行财产。
四、通过一个生动的案例演绎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到期后,乙未能还款,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乙采取了以下三种手段规避或阻碍执行:
(一)提出执行异议:乙提出执行标的已经履行或不属于被执行人,提供了还款协议、赠与合同、买卖合同和借条作为证据。律师审查后,提供证据证明乙未实际还款,请求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继续执行。
(二)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乙的妻子丙主张对房产享有所有权,提供了结婚证、赠与合同和费用收据作为证据。律师审查后,提供证据证明丙不具备案外人身份,请求驳回异议之诉。
(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乙的朋友丁主张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提供了买卖合同和费用收据作为证据。律师审查后,提供证据证明丁不具备第三人身份,请求驳回撤销之诉。
通过以上反击措施,律师成功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使得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并实现债权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