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请病假,单位有权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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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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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07:54
职工请病假,单位有权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员工请病假,单位应要求劳动者出具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材料能反映职工患病就诊事实即可,但不应过分求全。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方式是,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