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8:3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8 23:29
一般纳税人的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是否都要交17点的*,关键是要区分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是否属于*的应税(应该交纳*)收入,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买方的。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收入,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均应按照17%计算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