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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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3:46
本案中,根据双方《机动车损失保险(电话营销专用)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因暴雨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件: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暴雨;二是保险事故的后果是被保险机动车受损。而《保险条款》第九条则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保险机动车受损属于免责范围。
因此,如出现因暴雨造成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情形,依据《保险条款》第五条,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而依据第九条,保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事实同一的情况下,上述两条款内容在适用上存在矛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所以在本案中,《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免责事由中,应理解为不包含因暴雨原因造成的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这种情形。
对保险公司辩称,本案车损直接原因是车辆涉水行驶而导致发动机进水,不属于保险事故,法院认为,潘先生在暴雨中行驶的行为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潘先生作为普通驾驶人员,对暴雨突袭时的降水量以及路面积水程度无法预估,对积水多深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也不具备专业知识,并无主观过错,在暴雨中涉水行驶车辆属于正常使用车辆的范围。因此,潘先生的受损宝马车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对其损失,保险人应按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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