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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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2:39
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了详细解读,强调其旨在规范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作为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则》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相配套,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新《通则》相比旧版,效力等级更高,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和补充,适用范围和效力也有所不同。
在立法依据方面,新《通则》基于2005年《决定》的颁布,明确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法制、准入条件及程序,以及遵循的原则、要求和监督举措。原《通则》虽然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业务中发挥了作用,但与《决定》规定和当前需求不完全相符。新《通则》在保留原内容的同时,吸收了多年实践中形成的好办法、好经验,并针对不适应之处和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新《通则》适用范围明确,对司法鉴定活动的各个环节,如委托与受理、实施、出具鉴定文书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委托与受理环节,新《通则》详细规定了委托形式和要求,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条件和不予受理情形,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要求上,新《通则》规定了受理和实施鉴定的时限,考虑了特殊情形下的审查期限和鉴定时间延长问题。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上,新《通则》强调了遵守统一标准的重要性,并对特殊鉴定事项如检查特定人群、法医精神病鉴定和尸体解剖等作了专门规定。同时,新《通则》还规定了司法鉴定程序的特殊规定,以保证公正性并加强委托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
为确保司法鉴定质量,新《通则》进一步落实了司法鉴定人负责制,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保密、回避、出庭作证等。同时,新《通则》强化了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职责,明确了其在审查、指派司法鉴定人、监督行为、统一收费、组织多机构鉴定等方面的职责。新《通则》还体现了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肯定了行业组织在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行业监督和自律管理中的作用,赋予了其对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进行行业处分的权力。
在重新鉴定受理条件上,新《通则》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从实施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角度,明确规定了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和要求,对重新鉴定的受理、承担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旨在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问题。
综上所述,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通过在立法依据、内容调整、适用范围、技术规范、责任制度、监管职责、行业管理和重新鉴定受理条件等方面的创新,旨在全面规范和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推动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