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9年,合同到期后无理由不续签 我该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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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33
楼上的都说错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指的是要在2008.1.1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你的工龄未满十年,所以你还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续签合同都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有是否续签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所以你只能得到2008年工龄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为2008.1.1之前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因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2008.1.1前的工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41
这是以前别人给我的回答: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4:41
你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向公司要求至少9个月的工资补偿,因新劳动法规定,连续签两次有效合同后,第三次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其一;劳动者工作期间若没出现重大错误,用人单位无原因的提出请退需要按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补偿你,那么现在帮你算一下,你至少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你9个月的工资和一个月的额外补偿工资,共计10个月工资,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