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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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0:15
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常常被解读为一种特殊的权力机制,与西方的法律解释概念有所不同。法律解释在中国通常被视为一种具有权威性的权力,能够产生具有普遍效力的一般性解释规定。然而,学者对此并不全然认同。他们指出,个别性司法解释仍然与裁判者紧密相连,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脱离并不意味着它仅仅是权力,它也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方法和维护法制统一的手段。西方的法律解释尽管在法律条款中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也被视为一种权力,体现了审判权。
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可以从两个层面来探讨。首先,是从解释文件及其效力的角度,探讨其是否具有立法的属性。对此,学界有多种看法,包括立法论、准立法论、双重属性论以及规范性司法解释论。立法论者认为规范性司法解释等同于立法,强调其权力性质;准立法论则认为其具有类似法律的普遍效力,但非正式立法;双重属性论认为它兼有立法和实施的特性;而规范性司法解释论则认为它虽具普遍效力,但不创制新的法律原则,保持在司法解释的范畴内。
虽然每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都不是完全准确的。立法论强调普遍效力,但忽视了主体和国情,可能导致法的泛化。规范性司法解释论强调其特殊性,但可能显得保守。双重属性说试图兼顾,但内在矛盾。相比之下,准立法论被认为较为合理,因为它兼顾了司法解释与立法的区分以及普遍效力,但其基于法律普遍拘束力的本质观仍有待深入探讨,因为法的本质并非仅限于此,还与阶级本质和社会经济生活紧密相连。
规范性司法解释:按照解释方式和效力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中国的司法解释分为规范性司法解释和个别性司法解释。规范性司法解释是不针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它由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各级司法机关都必须遵照执行,也被称为抽象司法解释或抽象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