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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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20:56
这个牵涉到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的协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一般来说,民事债务应该在刑事退赔之后,也就是说先刑事退赔,有剩余再还民事债务。但是如果民事债权人对执行财产有抵押权的,那么债权人会在刑事退赔的被害人之前受偿,也即是先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剩余再给刑事案件被害人呢。
目前,刑事执行和民事执行的协调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各地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赔偿问题也可能会有自己的规定,并且法院也会在执行中协调刑事案件被害人和民事案件的债权人,争取一个大家都合适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