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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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5小时前
宁波市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当行政机构未能遵守相关规定时,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第四十条,若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如越权审批或擅自设立、调整机构,改变职责,增加编制或改变其使用范围,虚假人员占用编制冒用资金,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或干预下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强调了协同管理部门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中,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依法受到处分。涉及犯罪行为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经2012年11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置管理、编制管理、管理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2条,自2013年2 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