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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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23:34
宁波市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遵循严格的规定。首先,第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编制由上级机关根据其职责任务,以精简和高效为目标进行分配,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编制总额管理实行分级制度,第二十条强调,市、县(市)区、镇(乡)的编制不得相互挤占或挪用,以保证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对于编制的调整,第二十一条指出,政府可以根据职责变动,在规定的编制总额内进行内部调整,但跨层级的编制调整,如市与区,需经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涉及省和中央级别的,则需额外报批。
行政机构的编制在机构设立时就已确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编制方案应包括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以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确保组织结构的合理性和人员配置的科学性。
为避免超编现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职数限额,领导成员的调配需在限定范围内进行。
对于市、区、县的议事协调机构,第二十四条规定其非常设办事机构的编制一般不单独核定,而是通过内部资源进行调配解决。
最后,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司法等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由专门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和下达。
《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经2012年11月2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机构设置管理、编制管理、管理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2条,自2013年2 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