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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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6: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详细规定了医疗保健机构对于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涵盖了多个方面,以确保母婴健康与安全。
服务内容包括:
- 母婴保健指导:提供有关孕育健康后代、遗传性疾病及地方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医学建议。
- 孕妇、产妇保健:提供卫生、营养、心理咨询服务,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服务。
- 胎儿保健: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 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提供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的医疗保健服务。
在医疗保健服务中,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孕妇或接触致畸物质的孕妇,医疗保健机构应提供医学指导。同时,医师发现或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时,应提出医学意见并建议相应措施。经过产前检查,医师如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应进行产前诊断。
对于有特定情形的孕妇,医师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前,需获得本人或监护人的同意。
医疗保健机构为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提供免费医学检查服务。同时,医师和助产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以预防和减少产伤。
对于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需按照规定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此外,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