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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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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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7:09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应统一规划,遵循3至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规划原则,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若干服务站,实现一体化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设置规划由设区市卫生与规划部门共同制定,纳入医疗机构与城乡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上报自治区卫生部门备案。
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符合规划与基本条件,由县级政府卫生部门批准,按医疗机构规定办理执业许可。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命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服务站”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诊疗科目包括预防、全科、中医、康复、检验、影像,可增设口腔、临终关怀等,而服务站则限于预防、全科及中医(含民族医),不登记其他。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科目执业,避免超范围诊疗,确保医疗安全,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与事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配备与科目相对应的执业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政府举办的中心人员编制由本级政府依据自治区规定核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招聘。
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满意度为核心,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相挂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建立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