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恶案件辩护词可以请求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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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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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6 03:55
涉恶案件辩护词可以请求减刑的,但是需要犯罪行为人有法定的减刑条件。在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于*减刑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除了*减刑的,其他的都可以减刑,所以可以通过积极改造来争取减刑。
涉恶的案件是可以减刑的;对于涉恶案件包括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
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减刑是针对于有错就改,而且认错态度良好的犯罪者可以实施的行为,不管是有期徒刑还是属于无期徒刑,一般都可以减刑,但对于减刑的天数就要结合判刑的期限来进行确定,只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走,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