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亲属从事“竞业行为”是否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22:47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1 04:35
竞业*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网友咨询:
员工亲属从事“竞业行为”是否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
律师解答: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员工亲属而言,其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亦不属于竞业*协议的签署方,员工亲属不属于竞业*协议的义务主体,员工亲属从事“竞业行为”不能认定为劳动者违反竞业*义务。
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会借助亲友的名义来进行实际的竞业行为,该情况下,司法机关会根据亲友与员工的关系远近、亲友的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情况、相关竞业行为的产生和持续时间、签署竞业*的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员工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的行为。
律师补充:
员工违反竞业*协议的,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员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数额,则是由企业与员工在竞业*条款中明确约定,但要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
2、要求员工赔偿公司实际损失。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要求员工停止违约行为,继续履行竞业*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范围和期限】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