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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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20:04
中国的检察制度源于深厚的理论和历史传统。一些学者认为,它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前苏联列宁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思想之上,同时继承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的检察工作优良传统,以及中国古代御史监察制度的精华。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虽然与现代检察制度有所相似,但其发展在清末中止,而清末新政引入了现代西方的检察制度,尤其是日本检事局的模式。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对中国的检察制度影响深远,新中国初期的检察制度建设就深受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理论的影响,并在苏联解体后继续保持其社会主义特色。
近年来,中国的检察制度也受到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尤其是在诉讼模式上。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体现了职权主义特征,而1996年的修订引入了当事人主义元素,形成了混合型诉讼模式。然而,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需要遵循法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此背景下显得必要。中国的法律监督是程序性监督,旨在维护司法公正,而非司法至上,与法院的双重职责(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正)并不冲突。同时,与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立场不同,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的主体,而非控方,这体现了其独特的角色定位。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中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三大法系检察制度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中国的检察权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权的第四项权力——法律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