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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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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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7:19
沈阳市*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责任。
对于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或擅自采购的行为,若违反了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规定,相关人员将面临严厉的处罚。*采购主管部门将勒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额度不超过1000元。情节严重者,将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分,甚至可能触犯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因违反第十八条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
采购单位若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办理会计事务,违反了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样会受到*采购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维护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遭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同样会面临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公权力的严格监督和公正执行。
对于对行政处罚不满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若选择不采取行动,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原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法律的执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