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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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5:06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不得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禁止将住宅楼房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禁止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禁止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加大房屋荷载的,需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需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房地权属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备案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经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房屋装饰装修、房屋修缮、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处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38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