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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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20:10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关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首先,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与环保、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合作,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规划,并经*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采矿权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方案内容涉及矿山的基本信息、当前地质环境状况,对环境问题的分析与影响评估,以及保护与治理的具体措施。
在开采活动和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有义务依据治理方案进行一系列环境治理,包括修复设施、恢复土地利用、安全边坡管理、地下空间处理、废弃物处理、解决地下水问题等(第十八条)。治理恢复工作还需要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有明确的制度规定。
采矿权人需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包括年度工程图、开采方式、废弃物处理数据、土地使用情况、地质灾害情况以及地下水状况,这些信息需报备给有管理权的部门(第二十条)。
对于历史遗留的破坏性矿山环境,当地*鼓励投资治理,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十一条)。整体来看,条例强调了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以确保地质环境的可持续性。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