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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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6号,由*俞正声于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发布,旨在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以下是具体修改内容:
首先,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的统一管理。”
其次,关于办理流程,第七条第二项中的处理时间由“30日”调整为“90日”;原第三项条款中,房地产管理部门需在7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若7日内未作答复,视同同意受理;第六项则明确,管理部门需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删除了原规定中的第四款、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简化了部分条款。
原第十九条调整为新的第十八条,强化了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规定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条,赋予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
此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同时,《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根据本次修订进行相应修正并重新发布。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