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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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种子经营
农作物种子的主要经营权归种子公司,杂交种子每年供应一次,常规种子每三年供应一次。种子公司需遵循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立门市部、代销站和代销点,允许农民自产的小杂粮、小杂豆、小油料和瓜、菜种子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上交易。
种子调运过程中,交通运输部门需优先保障,确保及时安全运输。种子价格方面,优良品种实行以质论价,优质种子享有更高的售价。全省统一价格为基准,下浮价格由种子公司自行决定,但提价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种子公司供应的种子质量必须达标,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有权选择良种。若种子质量不符合标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种单位负责赔偿。进出口贸易方面,种子管理局负责审核,由中国种子公司办理,涉及国家粮食指标的还需报请农业和粮食主管部门审批。
种子公司经营遵循微利保本原则,自负盈亏,利润用于种子建设。收购的粮、油作物种子,粮食征购任务部分可通过以粮换种的方式销售。种子在储存和加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由粮食部门按规调整库存。
预约繁殖种子时,经营单位之间或与生产单位之间需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特约繁殖基地的繁殖种子和杂交种子在上交和销售时,不承担粮食征购任务,但可能影响繁殖单位的粮食包干任务,此时粮食部门会相应核减任务量。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于1984年1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4月2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