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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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6:47
第一步:合法性审查——言辞证据(笔录)的形式、取证程序等
形式、程序上如果不合法,即使内容为真,也直接导致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比如,
询问人是否有两人以上——很多律师自行向证人调查的时候,都只有一个询问人,这种笔录的取证程序 不合法导致不能使用。
是否单独询问——一般的询问需要对证人单独进行,但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询问却需要有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场
询问的时间、地点是否明确并且不违法——对证人的询问只能在现场、证人单位或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办案单位进行。
询问方式是否合适——有没有采取引诱、威胁的方式;另外对被告人供述,还可能要审查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
这步审查产生两种结果:
如果轻微瑕疵可以合理解释(比如笔误、忘了签名等),可以经过补正后继续使用;
如果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有严重过错,则不管内容如何,一概不使用。
第二步:真实性审查——证言内容是否不虚假
虽然是说要审查真实性,但事实上只能做到排除明显的虚假,但对于不虚假的内容是否真实,却难以判断。而具体的评价标准,也正是普通人都能够做到的:根据逻辑、专业知识及智商、生活常识、经验等,能不能确定这人说的内容不假。
逻辑上——A说的细节与B说的细节是否不同,为什么不同,是否存在绝对矛盾。
比如A说当时看到一辆浅绿色小车,B说当时看到一辆橙色小车,而实际上的车辆是黄绿色。A说车牌里有O,B说车牌里有Q。这种对色彩、字母等的描述因人的记忆、现场灯光等产生的差别属于可以合理解释的矛盾,并不虚假,可以采纳。
如果A说车是白色,B说车是黑色;A说车牌是A照,B说车牌是B照。这种矛盾如果不能合理解释,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由于不能同真必有一假,但又不能判断哪个为假,就只好两个都不使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0 16:47
生活常识和经验上——根据一般人所具备的生活经验能否判断是否虚假。
比如证人说他清楚看到行凶者的长相,并且也在一堆照片中辨认出哪个是行凶者。
那么,现场的自然环境(灯光、阳光等)是否有条件让人看清楚;辨认时间与案发时间隔了六个月是否还可能清楚记得长相;辨认材料上说“我记得这人当时拿着刀”与笔录里说“我记得这人当时拿着棒”的矛盾能否合理解释;等等。
无法确定为假的言辞内容,根据证据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这些内容并不一定就是真实,而且也仍然可能存在矛盾,所以仍然要进一步来判断这些内容的可信程度有多少。即通过前面两步判断证据有没有证明力之后,再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强还是弱。但在这一步,法官的主观意识,或者说“内心确认”的影响就很大,通常情况下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