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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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1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于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委托和组织工作。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进行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法院,可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专职人员代行职责。鉴定工作需从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中,根据鉴定对象的技术要求,进行随机选择和委托。
申请成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专业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和年检文书等文件。个人申请者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专业资格证书和业绩证明等材料。申请入册的单位和个人资格由下级法院审核,报上级批准并备案。
已列入名册的鉴定人需接受年度审核,提交业务报告、人员和设备变动情况等。司法鉴定工作需尊重当事人选择,若协商不一致,法院将从名册中选择合适的鉴定人。对于未纳入名册的专业,法院可从社会相关专业中选定,并报批。
在鉴定过程中,如遇回避等特殊情况,法院将重新选择鉴定人。法院还需确保鉴定工作的协调与材料采集,并保障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于不履行义务或违反规定的鉴定人,将取消其入册资格并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