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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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6 17:47
人才应聘的方式多样,包括通过人才中介服务组织、人才信息网络、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在应聘时,应聘者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合法证件。
应聘人才在离开原单位时,需遵守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擅自离职。通过辞职或调动方式离开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应聘人才不得将原单位的技术资料、设备器材等带走,不得侵犯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应聘人才如需离开原单位,单位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单位应同意,并在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答复视同同意,同样在10日内办结手续。对不予同意的,单位应书面回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置限制人才流动的条件。
对于单位出资培训的应聘人才,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的,培训费问题应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有权适当收回培训费,收回标准为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的逐年递减20%。
应聘人才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应按规定转递档案和人事关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进入人才市场流动或被用人单位招聘:从事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且尚在保密期限内;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被依法审查尚未结案;尚未完成规定任务且单位不同意其流动的国家、省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