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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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6:29
近日,有苏州网友爆料其女儿在苏州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宿舍上铺睡觉时坠落死亡,令人吃惊的是,其床架护栏高度仅15厘米左右,铺上被褥护栏几乎“隐形”。金女士一家认为学校的床架质量不合格导致女儿死亡。学校表示,只愿意给几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从法律上来说,学校到底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对于高低床的设计标准我国曾做出过规定,《GB/T 3328-2016家具、床类主要尺寸》中提到,双层床安全栏板缺口应小于等于60厘米,不放置床褥情况下安全栏板高度应大于等于30厘米。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学校作为床铺的采购方提供者,又是学校管理方,要履行保障学生安全的义务,这里就包括提供给学生使用的设施要保障安全。
本案中学校宿舍的床铺并不符合上述规定,学校在采购床铺时没有审查产品的安全性,对于因此引发的学生伤亡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
根据《民法典》,学校要承担安全保障不到位的过错责任,要承担因审核床铺安全性不到位导致的过错责任。作为床铺生产者、学校安全保障者,厂家和学校需承担产品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不到位的责任。
学校在承担责任以后,如果认为床存在质量问题,也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进行追偿。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侵权损害赔偿包括: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从上铺坠亡,谁担责?
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学校存在过错,导致被害人受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证明学校却有监管不力,可以要求学校责任,至于责任多少会有相关部门鉴定或现有证据进行划分。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