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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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3:05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3、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一、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犯罪构成界定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边)境,数量较大的行为。
(1)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 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依照《海关法》第47条、《刑法》第3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制毒化学品,而实施走私行为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的原料或者配剂。
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司法实务中,如果没有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家严格*的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