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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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9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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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3 17:18
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的区别是:
1、辅助型第三人:第三人参加一方进行诉讼,作为从参加人,辅助被参加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2、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最终可能被*判决对原告承担责任的人。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诉讼实践来看,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另一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得实施与参加目的和参加人诉讼地位相悖的诉讼行为。
3、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
4、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由上可知,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