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保转异地具体流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21:4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3:57
苏州社保可以转移到外省
一、办理转移所需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
①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
=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
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江苏省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转基金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季结算
②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无法转移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为了便于衔接,可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
3、参保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历年缴费基数、月数在转移表上单列;其中跨省转移的,还须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作转移
4.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参保人员在苏州市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扩展资料:
一、医保费用征缴:
1、工资发放明细表
2、《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缴费核定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办理参保人员核定或增减手续。
2、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为新增参保人员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等信息。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参保单位申报情况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3、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应缴数额,并打印出《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申报单位,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征收。
三、补缴欠费
1、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2、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①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②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③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④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3、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
4、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
5、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社会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