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9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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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9: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与司法部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了设立公证处的基本条件。设立公证处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自设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1项);二、固定办公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2项);三、至少两位以上的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3项);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需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8条第4项)。
设立公证机构,还需符合司法部核定的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为执业经历达三年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并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逐级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0条)。开办资金数额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定(《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13条)。
设立公证处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设立公证处的申请与组建报告;拟采用的公证处名称;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拟推选的公证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开办资金证明;办公场所证明。
欲详细了解*,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与司法部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设立公证处的办事流程为: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司法厅审批。省司法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设立或不设立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公证处执业证书;不批准的,应告知理由。批准设立的决定应报司法部备案,并在省级报刊上公告省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批准设立的公证处以及重要变更事项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