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四章 罚没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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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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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7 13:43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的第四章规定了罚没财务的详细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强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全面负责罚没财务的统一管理工作,而各执法部门则需管理本部门的罚没财务事务。
第十三条规定,罚没票据实施统一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印制或监制,所有执法单位必须使用指定的《四川省收缴罚没财物专用收据》进行操作。
在第十四条中,明确了罚款的支付方式。企业需从自有资金中支付罚款,不得将其视为成本或营业外支出;行政和事业单位的罚款需从预算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个人罚款则直接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规定了罚没款项的处理,任何机关或组织的罚没款和变价款都必须全额上交财政部门,任何截留、挪用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财政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六条要求各级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包括罚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凭证管理以及罚没财物的验收、移交和保管等。
最后,第十七条规定,办案经费需纳入同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退库或支付办案费用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