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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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天前
南京楼市如果仅仅把囤房的危害局限于制造房源的紧张,造成市民购房心理恐慌,从而达到哄抬房价的目的的话是远远不够的。土地批注期限与房产证期限之间的“时差”给购房者带来了损失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期限规定也有很大差别。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70年,从土地批注日期开始计时;附着在地面上的房产使用期限根据房屋结构设定年限,但最高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期限,从房产证办理日期开始计时。
举例来说,市民王先生不久前在南京市河西新城区购买了一套价值70多万元的新房,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就发现土地批注期限与自己能够到手的房产证期限之间有近5年的“时差”。也就是说,他这套新购住房的使用期只有65年,比法律给予的使用期限整整缩水5年,如果按房产的总价值来计算,这笔损失就是近4万元,占了房产总价的近10%。
然而,房地产开发商不承认这种事实存在与损失估算方式。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房屋价格上涨实际上已经弥补了由于房屋使用期限‘缩水’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我们只需用两种简单的方式就可击破他的谬论:一、如果房屋的价格在下降,‘堤内损失堤外补'怎么个补法?二、如果购买了同一地段的另一套同类型房子,土地批注期限与房产证期限之间只有1年‘时差’,两个房子在售价上不会有差别,可业主获得的房产使用期就是69年,房产在无形中比现在这个‘增值’了不少,难道不是吗?”
这个“时差”是被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施工中“消费”掉和囤地囤房中“浪费”掉的,由此产生的损失当然不该由购房者来承担。由于这笔“损失”体现在房产使用权的末端(几十年后),不熟悉业内行情的购房者还没有注意到;加之国家在这方面的*仍有缺失,管理还不到位,客观上造成了“房产期限缩水”不用担责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