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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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5 00:29
刑法目的论在西方刑法理论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学者们对此有多种见解和争论,形成了多种学说。首先,报应刑论主张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复,如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神意报应,以及康德和黑格尔的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康德认为犯罪是对道德的违反,刑罚是基于道义责任的理性报应;黑格尔则强调法律报应,认为通过否定犯罪对社会的否定,恢复社会秩序。然而,这种绝对主义的报应论忽略了防卫社会的刑罚目的。
预防刑论,或称为目的刑论,主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双面预防。冯·费尔巴哈提出心理强制说,认为通过刑罚的苦痛抑制犯罪*;龙勃罗梭和菲利则主张特殊预防,针对具有犯罪倾向的人实施预防性处罚。贝卡利亚和边沁提倡双面预防,强调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但存在过于侧重一般预防的倾向。
折衷论认为刑罚兼具报应与预防的目的,试图调和两者,但其内部观点分歧大,未能达成一致。这种折衷主义试图寻找报应与预防的平衡,但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难,未能彻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
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它决定着刑罚体系和种类,以及刑罚的适用与执行,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