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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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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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7:46
要约撤回不同于要约撤销,民法典规定要约在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时是可以撤回的,而且要约的撤回必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
网友咨询:
撤销要约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撤销要约的限定条件如下:
1.要约明确约定了是可以撤销的;
2.受要约知道起要约可撤销;
3.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要让受要约人知晓;
4.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给受要约人。
律师补充: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哪些区别?
1、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要约撤回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3、两者要求的条件不同。
要约撤销关于不可撤销的规定,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而要约撤回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