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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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6 16:40
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源于道德责任的法律化,即USES制度。这一制度允许土地所有者在生前将土地交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委托人去世后,根据受益人的利益持有或转让土地,以规避封建法律对土地继承和赠与的限制。道义上,受托人需按委托人指示行事,不得私吞土地利益。
尽管存在个别受托人可能违背忠实义务的情况,但这种情况并未在英国历史上大规模或普遍发生。这主要归因于宗教信仰的虔诚,使英国人不易做出违背道德的行为。其次,早期的信托财产主要是土地,其物理特性使得挪用困难,客观上限制了受托人的不忠行为。再者,英国法律体系中的衡平法,而非普通法,更注重良心和道德,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即使不受普通法制裁,也可能受到衡平法的调整。
自14世纪末至15世纪,衡平法院开始强制受托人履行道德义务,并逐渐使USES制度具有强制性。15世纪中叶,衡平法院的规定使忠实义务正式成为法律义务。因此,可以说,衡平法的发展赋予了忠实义务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使得受托人的行为更加受到约束和规范。
信托受托人又称“财产受托管理人”、“信托管理人”、“受托人”。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与的信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