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部位共用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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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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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3:29
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和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开发商不能将小区的共用部位转让给他人。一旦销售完所有可销售面积,整栋楼盘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服务于整幢楼宇的共用部位不具有独立性。开发商在将所有可销售面积销售给业主后,即同时出售给全体业主,全体业主共同拥有这些房屋以及建筑。开发商不再享有对任何房屋及建筑的所有权,因此无权处分共用部位。
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面积分摊规则》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销售面积包括购房者所购买的套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因此,业主购买的商品房面积已包括公用部位面积,开发商无权处分。
小区的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其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决议。即使开发商未销售完所有房屋而享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也不能擅自转让小区共用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