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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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6:25
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是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键举措。自2006年起,此计划以年度、分地区的方式有序推进,中央财政在三年内为入选示范院校提供稳定经费支持,同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调整资金分配。对考核不合格的院校,将终止项目支持。此外,中央财政还留有部分资金,用于奖励项目执行情况优秀的院校。
计划从2006年启动,首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开始项目建设,中央财政按进度安排资金,地方财政也给予重点支持。2007年,第二批4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建设启动,同时启动了中央级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并完成公共管理平台建设。首批示范院校的建设继续执行。2008年,第三批30所左右示范院校的建设启动,首批示范院校的项目进行验收。2009年,第三批示范院校的建设继续执行,第二批示范院校的项目验收完成。2010年,第三批示范院校的建设完成并验收。对于考核不合格被淘汰的院校空缺数额进行滚动补充,预留经费支持执行情况突出的院校。
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旨在加快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各地应充分认识计划的重要性,将其纳入规划,统筹管理,确保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通过这一计划,不仅提升了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也促进了专业教学资源的共享,为学生提供了更优质、更全面的教育服务。
2006年11月,为了提升高职院校的办学水平,教育部启动了被称为“高职211”的“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根据规划,“十一五”期间,教育部将支持100所高水平示范院校建设,包括优先安排招生录取批次、鼓励开展单独招生试点等。示范院校可以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灵活设置专业,逐步扩大跨省招生规模,示范院校跨省招生比例不低于30%,中部和东部地区示范院校对西部地区的招生比例不低于10%。对示范院校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也将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