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怎样区分和对待各种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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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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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07:53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并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为什么要实行这样的分配制度呢?这是由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这就决定了我们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所有制结构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在分配结构上,也必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是与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形式,是公有制经济在分配方式上的实现形式。另外,由于存在多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及各种非公有制形式,与此相适应,必然存在多种分配形式。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分配形式的多样化。
一、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按劳分配的内容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能够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为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前提条件,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为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物质条件。另外,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旧的社会分工还没有完全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同时劳动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这些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按劳分配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个人消费品上的实现形式,是人类分配关系的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学说,反对平均主义,强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必须探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马克思所讲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设想,是在社会统一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实行的。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马克思设想的条件是有差距的。我们的公有制还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公有制还有多种经济形式和实现形式。社会主义经济还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我们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同马克思所设想的条件就有很多不同。当前按劳分配是我们现阶段的分配主体,但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我们虽坚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消费品的原则,但还不可能在全社会的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按劳分配还不能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为尺度。我们的按劳分配还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形式来实现,还不能象马克思设想的用劳动券去实现。因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以外,还要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以外的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多种经营方式、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机制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谈,一是我们的所有制结构,二是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就必然决定我们的分配制度,要有多种分配方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分配方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按劳分配以外的劳动和经营收入。这部分主要是指个体劳动者和农村专业户的个人收入。
第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获得的收入。这里主要是指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收入。这种收入实质上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商品获得的价值和价格。
第三、资产效益。这部分主要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营者获得的资产效益。比如说,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向资金需要者提供资金,取得红利、股息、利息或分享收益,另外劳动者购买债券、股票和在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也是一种变相的资产收益。
第四、社会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获得的收入。具体说,就是包括社会成员凭借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或入股、信息咨询等方式获得收入。
第五、按资本分配得到的利润收入。这部分主要指我国私营企业主和外资及港台澳投资的企业中的企业主按资本获得的利润收入。尽管这些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但只要合法,国家法律就予以保障。
此外,还存在国有企业的承包者和租赁者通过按经营成果分配获得的收入,一些社会成员通过国家按社会公平原则进行的福利性分配而得到的一些收入,以及风险收入等。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大家可以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的多种分配方式在实践中是相互交叉、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的。上述分析的一些分配,已超过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范围,所分得的收入还包含了用于资金积累、扩大再生产等内容。因而,这实际上已不仅仅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而是个人收入的分配方式。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按劳分配,还要按生产要素分配。我们上面介绍的各种分配方式,大多数可以归结为按生产要素分配。什么是生产要素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和信息等。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指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其直接或间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或贡献率获取收益的分配方式。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质,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对于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来说,任何生产要素的投入,都会产生相应的收益索取权。如果不能收益,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宁肯让他的要素闲置,也不会让人无偿使用。所以,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投入生产要素就应该取得相应的收入。这是现代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的收入分配原则。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按生产要素分配将越来越重要。为什么呢?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一切生产要素都要通过市场来配置,一切生产要素的使用都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有偿使用。我们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性,就是为了提高各种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因为只有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法性,允许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投入,从劳动创造的价值中分配到一定的收入,才能鼓励生产要素有效、合理的流动,得到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因此党的十五大提出,在按劳分配为总体的前提下,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是对我国现实分配状况的理论概括,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在分配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分配原则。按生产要素的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规则,尽管分配的依据不同,但是,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结合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两种分配原则的结合提供了现实基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并行不悖。从全社会范围看,公有制经济内部主要实行按劳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则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从公有制经济范围看,在劳动者同时拥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场合,他即获得按劳分配收入,也取得生产要素分配收入。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以按劳分配排斥按生产要素分配,也不能以按生产要素分配否定按劳分配及其在分配中的地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