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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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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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0:56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法律,以适应特定地区的需要和解决地方性问题。这一过程主要包括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提出法规案,代表联名提出法规案,法规案审议、讨论、修改和最终表决等步骤。在这一过程中,主席团负责决定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确保法规制定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等单位的参与有助于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提高法规质量。此外,法规案审议阶段的讨论和修改是确保法规内容符合实际需求和利益平衡的关键环节,而表决阶段则确保法规最终通过的合法性。总体而言,这一程序旨在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同时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和利益,为地方治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出法规案,由大会审议。此外,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也可以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审议方式。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法规案,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在法规案审议阶段,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也应派人介绍情况。法规案审议时,专门委员会可以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稿。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法规案的,应说明理由,并经主席团同意。法规案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主席团可以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报告情况。法规草案修改稿在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这一程序确保了法规制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充分考虑了地方实际情况和利益平衡,为地方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