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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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30 10:22
为了保障董事会公正有效地代表公司利益,英美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的信誉义务,主要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关于外部董事是否应与内部董事承担同样责任的问题,主要争议点在于外部董事是否需履行与内部董事相同的注意义务。1989年澳大利亚公司法第232条(4)款暗示了内外部董事的注意义务有所区别。在Rogers法官的丹尼尔案(MWA v. Daniels)中,外部董事的职责与内部董事被明确区分。然而,尽管有观点认为外部董事由于对公司的业务了解有限,责任较轻,但Hampel Report建议,为了董事会的整体利益和团结,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董事,应承担同等责任。
尽管外部董事在决策上与内部董事同样负有注意义务,但他们的职责在实质上有所区别。外部董事主要依赖经理层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这可能受到经理层处理的影响,且他们主要通过定期会议参与公司事务,难以持续关注。因此,期待他们像内部董事一样对所有公司事务保持深入注意是不合理的。董事,无论内外,都被视为专业群体,股东期待他们能有效监督经理层。所以,外部董事的注意义务应该设立一个客观的标准,考虑到其在监督方面的独特角色和局限性。
总结来说,鉴于外部董事在决策上的*和在监督经理层的职责,他们的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内部董事的标准适当调整,但必须保持一个最低的客观标准。在设定外部董事的注意义务标准时,首先需要明确现代英美公司法中董事义务的详细要求,以确保公正和平衡。
理论界对于外部董事的定义并不一致。一般认为,所谓外部董事,就是非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与外部董事相对应的是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是指那些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不属于公司员工或权益方的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制度是主要在英美等国家实行的单一董事会制度,即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中占据主要比例和主导地位。这一制度本意在于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