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利用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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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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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2 20:54
辽宁省的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对能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五条强调用能单位需建立节能责任制,设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实行成本核算、控制和奖惩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还需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配备具备资格的人员,并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要求单位配备必要计量设备,进行严格的能源计量管理,建立详尽的消耗记录、统计和经济核算体系,定期进行能源技术和经济分析。第十七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效或高能耗产品。
节能措施在第十八条中列出,包括改造燃煤设备、采用高效电机、实施余热利用、节能照明及采用先进节能技术等。第十九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需定期向政府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购入、消费、效率分析以及节能目标等。
第二十条强调能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节能,如降低消耗、提高效率和减少浪费。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供能单位的义务,确保质量和供应稳定性。第二十二条则针对建筑节能提出要求,新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要遵循节能标准,推广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
在集中供热和交通节能方面,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集中供热推广、交通体系的优化以及农村能源建设的措施。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着重于国家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单位的节能工作,包括规章制度完善、能耗目标设定和采购节能产品。
最后,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和生活消费领域也被鼓励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以实现总体能源的节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