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正当防卫案例分析,请标明观点及简单叙述理由,谢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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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7:12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当行为,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它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允许超出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正当防卫的权利,如果不是针对不法行为,则不是正当防卫,如打架斗殴等。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先动手和后动手都不是正当防卫。本案中,张某因玩笑和徐某发生打架,后被马某劝开,回到座位后,徐某觉得吃亏,又敲掉啤酒瓶将张某脖子划伤,张某又抱住徐某摔倒在地,致徐某被地上的碎玻璃划伤导致死亡。两人的行为都不据有正当性,是典型的殴斗行为,都不具备防卫的正当性。因此,谈不上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17:12
选B。理由:《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本案中,张某和徐某有纠纷,但是张某事后没有故意伤害徐某的意图,也没有主动实施伤害行为,所以A错误。该案中徐某的死亡与徐某伤害张某的前提在先,因此也不属于不可预测和控制的意外事件,C错误。根据第3款的规定,张某在徐某意图杀害他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D错误。正确答案是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