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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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23:10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女方拒绝夫妻生活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
另外补充一点,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方拒绝夫妻生活不属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拒绝共同生活,因此即使是离婚时,男方也无权要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