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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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5:17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网友咨询:
2021年1月间,姜波、宋正友预谋抢劫钱财,遂于2021年1月17日13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宝庄一车站处见被害人杨某驾驶未悬挂车牌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等候载客,二人骗租被害人杨某驾驶的车辆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影视园北侧工地时,宋正友在车后排用手勒住被害人杨某,姜波在车内用手搂住被害人杨某头部,并进行殴打,当场劫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280元及行车记录仪1个。被害人杨某挣脱后逃到车外呼救,二逃离现场。
被害人杨某于当日13时18分向警方报警。经北京市大兴区*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姜波于2021年2月4日被抓获;宋正友于2021年2月3日被抓获。
姜波、宋正友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醋利军律师解答:
姜波、宋正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
姜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因姜波、宋正友的犯罪行为给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合理赔偿。
醋利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人于2009年新疆大学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于2012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取得A证,自执业以来曾多次担任大型建筑公司和大型房产公司法律顾问,曾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特有的办案思维,能够对案件进行精准的评估和判断,进而降低风险,提高胜诉率,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