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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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09:27
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第四章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处理。首先,第十八条明确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处理竣工结算时的职责。他们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出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如果任何一方对报告有异议,可以针对有争议的部分,先寻求相关部门的咨询,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双方应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针对工程质量争议,情况有所不同。已竣工验收或使用中的工程,质量争议应按照保修合同进行处理。对于未验收但已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争议会导致竣工结算的暂停,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有争议部分进行检测,以检测结果为依据来制定解决方案。如果工程尚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或者处于停工、停建状态,质量争议同样需要通过检测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决定来解决。在这些争议解决之后,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则按合同约定进行。
财建2004369号。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制订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