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1:51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2:20
个人的不良记录属于隐私权,非经个人同意,或相关部门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披露,这家媒体涉嫌侵犯你的隐私权。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2:20
按你说的,不错他们确实构成侵权,不过你说的证据你本人能固定吗。你是起诉交警部门随便泄露公民隐私呢,还是起诉媒体泄露公民隐私,难度很大。本人劝你三思,最后祝你成功!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2:21
关于这种新闻报道和解密的事件,如果报道过程中,报道的问题是事实,并且是合法的主体,经过合法的程序去报道这件事故的情况,如果并没给您和家人带来生活或者精神的损失,报道主体并不承担责任。所以,您先要看看您是否因为这件事情受到了何种损失,比如周围人群的嘲笑,或者被开除工作,等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或者影响才能请求相关损害赔偿。最后问您,您在哪个城市。追问首先感谢你的帮助,我在陕西西安,他报道的是事实,但是他把我的车牌号,姓名,现场照片,我在交警大队的签字都拍摄进去了,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没有打马赛克,这样也可以么?是不是应该把车牌号遮住?追答你现在可以要求,去这个电视台的节目组,提出此要求,但是暂时没办法提出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2:21
个人观点 没有构成侵权 隐私权的含义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受到保护 不受他人知悉或披露的权利 从你的情况看似侵权 但是从它是电视新闻这一层面上讲 法律上构成隐私权的阻却 类似发通缉令一样 是不算侵权的追问首先感谢你的帮助,他报道的是事实,但是他把我的车牌号,姓名,现场照片,我在交警大队的签字都拍摄进去了,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没有打马赛克,这样也可以么?是不是应该把车牌号遮住?追答电视台确实有失妥当 但又不构成事实上的侵权 因为没给你造成明显的可估量的损失 你可以去要求他们做出改正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2:22
如果并没给您和家人带来生活或者精神的损失,报道主体并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