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新租赁准则使用权资产的财税处理!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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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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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1 20:54
新租赁准则改变了租赁业务的处理方式,承租人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与旧税法对比,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处理有显著变化,税务上不直接承认"使用权资产",折旧期间的融资费用摊销也不可扣除。
以具体案例解析:
经营租赁:甲公司租入写字楼,会计上确认使用权资产426.24万元,每年折旧和利息费用需税后扣除,而税法上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租金,折旧差异影响税前扣除额。
售后回租:甲公司出售设备后回租,会计上继续确认资产,只确认金融负债,税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租赁期间的利息费用可税前扣除,会计上则按实际利率法分摊。
融资租赁(直租):甲公司租赁装载运输车,会计上确认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按内含利率折现,折旧按平均年限法,税务上计税基础为租赁付款额加相关费用,折旧差距较大。
总结,不同类型的租赁业务,税会处理差异主要体现在折旧、利息费用扣除以及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上,企业需根据准则调整会计和税务处理,以符合税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