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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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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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01:08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负全责。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的职责。对于总承包工程,无论工程规模大小,总承包单位均需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单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或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
在工程分包情况下,分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若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误,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负责返修。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职工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