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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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04:15
为了确保城市燃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用户在使用燃气前必须向城市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城市燃气经营单位需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与使用合同协议,确保双方权益。
新增或升级供气及使用设施时,用户需先获得城市燃气经营单位的批准。经营单位需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并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同时提供安全教育和咨询服务。用户应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确保自身安全。
对于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规定强调不得擅自拆改迁移燃气设施和器具,禁止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或使用燃气,严禁采用非法手段使用燃气,以保障安全。
用户在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时,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卧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或拆修瓶阀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换检验标记或改变瓶体漆色,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于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令第10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城市燃气的使用,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43条,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