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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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3:23
第一条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建设、供应及管理,促进该领域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谓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出资建设或提供*支持,由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建设,设定特定面积和建设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群体出租,旨在解决其短期基本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的制定,以及对其执行的监督考核工作。
各县区*、东营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与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地税、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项目立项、资金筹集、用地和税费优惠*的落实,以及供应对象的收入、资产与住房情况核实等相关工作。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及管理,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1年2月18日由东营市*办公室以东政办发〔2011〕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规划建设和筹集、*支持、准入管理、配租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8章41条,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