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10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6 16:19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针对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该罪的立法背景源于对社会救助物资安全的重视,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1979年《刑法》对此有专门规定,后在1997年修订时进一步细化,扩大了犯罪对象的范围,调整了罪名的分类,并明确了立法意图。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构成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主体、客观表现、主观故意及挪用目的。犯罪主体通常为负责管理特定款物的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等。行为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时,即挪用数额较大、损害重大或手段恶劣,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六条,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多次挪用、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困难、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时,应予立案追诉。
司法解释中对挪用失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等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息补贴,其不属于特定款物范畴。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都应依法予以惩处,并根据情节从重考虑。
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由其他部门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