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盘香港公司清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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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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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9:25
在香港,公司清盘程序可以通过债权人或公司自身向*提出呈请来启动。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聘请律师执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呈请人可获得法律援助署的援助。
一旦递交呈请书,呈请人可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作为临时清盘人,以保护公司的资产免受风险。
*在收到清盘呈请后会设定聆讯日期,并向有关公司及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供清盘呈请书的副本。公司所有董事将被通知出席聆讯,公司债权人也可参与。如果*认为清盘是公平的处理方式,将颁布清盘令。颁布清盘令后,临时清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将接管公司,收集并变卖资产以偿还债权人。
债权人需提交债权证明表及支持文件给临时清盘人,并可能需缴纳小额备案费。临时清盘人或受委任的清盘人将审查表格,并在宣布偿还债款时发出裁定通知书,通知各债权人。如债权人对裁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指定期限内向*提出上诉。
若破产管理署署长被委任为临时清盘人,由破产管理主任负责处理清盘案。破产管理署人员将前往公司登记资产,并收取相关账簿与文件,包括员工工资记录。公司董事需陪同破产管理署人员,提供数据并协助。破产管理署人员可能要求员工协助。
*颁布清盘令后,临时清盘人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将进行初步讯问,并要求有关公司董事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准确的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直至临时清盘人委任日期为止。债权人可向破产管理署申请资产负债表副本,需支付规定费用。若公司董事或人员未能或延迟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他们将面临法律控诉。